(2016)闽080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英玉与陈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玉,陈汀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1363号原告王英玉,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饮食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住。被告陈汀龙,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王英玉与被告陈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英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汀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英玉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做生意经营周转,并写下借条两张,口头约定月利率1.5%。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就不再支付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却久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5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诉讼中,原告王英玉只要求被告陈汀龙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不要求被告陈汀龙支付借款利息。被告陈汀龙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事。2013年7月3日,被告陈汀龙向原告王英玉借款15万元并立下借条二张。一张借条约定借款100000元,另一张借条约定借款50000元。二张借条均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汀龙未归还原告王英玉借款。故原告王英玉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英玉提供的2013年7月3日借条二张及原告王英玉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汀龙向原告王英玉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汀龙没有归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诉讼中,原告王英玉只要求被告陈汀龙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不要求被告陈汀龙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汀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汀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英玉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为1982.5元,由被告陈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美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燕(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