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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吴守芹与何传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守芹,何传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41号原告:吴守芹。委托代理人:杜秀荣,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传玉。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守芹与被告何传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守芹负担。审判员  董广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