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志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68号罪犯李志,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了(2013)朝刑初字第3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志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4)三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提出对罪犯李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代表熊恩祥,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李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李志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垦华监狱对罪犯李志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