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应华与王玉国、陈令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华,王玉国,陈令芝,王恩德,应香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930号原告:王应华,男,1947年10月17日出生,住香港九龙新界天水。委托代理人:何超凡,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国,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令芝,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晓丹,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恩德,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应香娟,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受理原告王应华与被告王玉国、陈令芝及第三人王恩德、应香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玉国、陈令芝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债权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中的被告所在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又考虑到本案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香港,香港与内地属不同法域,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的一种,并不包括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系香港居民,与内地属不同的司法体系,故本院决定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被告王玉国、陈令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玉国、陈令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及第三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张仲轩人民陪审员 印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孝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