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慧平与浙江轩诚汽车有限公司、烟台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慧平,浙江轩诚汽车有限公司,烟台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450号原告:吴慧平。委托代理人:应媛扬,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轩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方林汽车城A803号。法定代表人:应洗宇,总经理。被告:烟台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机场路613号。法定代表人:杨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慧平与被告浙江轩诚汽车有限公司、烟台润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己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40元,依法减半收取19870元,由原告吴慧平负担。审 判 员 林日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