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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利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XX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504号原告南京金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英,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利,女,汉族,1972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万山,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南京金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XX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冬英、被告XX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荣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工人,2013年4月到原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也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10月10日、2014年3月29日、2015年1月8日,被告因工受伤,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伤事故,双方已经处理完毕。现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如此高的工伤待遇,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驳回被告的仲裁申请,重新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840元,护理费19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5820.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5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万元,假肢费55万元,交通费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对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到原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于2013年10月10日、2014年3月29日、2015年1月8日分别因工伤受伤,经鉴定致残程度分别为十级、十级、五级。被告第三次受伤共住院36天。被告主张其受伤之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549元,原告认可,本院予以采纳。经原、被告协商认可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3.73个月,原告在被告停工留薪期已经支付被告工资11732元,被告同意予以扣除。被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劳动仲裁开庭时(2016年1月14日)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门诊病历、工资表、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已经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被告的各项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及原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安装假肢费用,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应当由原告协助被告向社保基金申领,本院不予理涉。被告住院36天,原告应当支付其护理费2160元(36天×60元/天)。原、被告均认可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13.73个月,原告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48728元(3549元×13.73个月),扣除已经支付的11732元,原告还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36996元。被告主张交通费500元,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应当按照新《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金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XX利护理费2160元、交通费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9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34656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谢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郑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