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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金善诉孙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善,孙泽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903号原告李金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孙泽中,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善与被告孙泽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善以与被告孙泽中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善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李金善负担。审判员  袁广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增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