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马远国与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远国,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8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马远国,。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政芳,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的账户1775xxxxxxxx08664、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账户1817xxx****x007209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行的账户4200xxxxxxxx592843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