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程大平与沈光松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大平,沈光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44号原告程大平,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小明,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松,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县。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大平诉被告沈光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若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施工的部分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部分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主张其争议工程位于吴中区,要求移送至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大平诉被告沈光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