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剑雄、单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剑雄,单立峰,唐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申6号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剑雄。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立峰。第三人(原审被告)唐建光。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剑雄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立峰、第三人唐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绍越商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审被告徐剑雄于2016年3月16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该案审理程序上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仕勇审判员 陶珊珊审判员 蒋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