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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弓箭国际与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39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箭国际,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住所地:法国。法定代表人:PatrickPuy,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马燕华。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弓箭国际诉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康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岳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弓箭国际诉称:原告弓箭国际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餐具用品集团,在世界五大洲都设有生产基地,配送网络,经销商和自营销售点。原告生产的玻璃器皿质量上乘,设计优雅,在业界和消费者中享有盛誉。淑钻系列系原告于2007年和2009年独创设计,是包括直身杯、高脚杯、香槟杯、把杯、甜点餐具、装饰用品等的系列产品。该系列品的特征是钻石般独特的切工和琢面,一经问世,即广受欢迎。2015年4月23日广交会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位于展馆内玻璃工艺品区域的参展摊位内展示了与原告淑钻系列中的一款直身杯(GPLADYDIAMOND27FB)极度相似的玻璃杯。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保全。原告的淑钻直身杯(GPLADYDIAMOND27FB)设计新颖、优美,系原告独创,达到了较高的创作高度,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属于实用艺术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展览且许诺销售与原告淑钻直身杯(GPLADYDIAMOND27FB)高度相似的产品,属于直接剽窃、复制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弓箭国际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实物(证明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淑钻系列目录册2010;淑钻系列目录册2011;(2015)宁某甲经内字第199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律师委托代理合同[(2014)宁某乙诉第128号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本院共(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2-395号4件案,律师费共8万元,每件案2万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6的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合法性,因律师费并非原告必要的诉讼费用。被告奥康德公司辩称:我们展览的货品是由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已经提供了展览样品合法来源,对此已经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没有侵犯原告权利的故意。被告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奥康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购销合同》(证明展品由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奥康德公司支付给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证明与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往来)。3、NO.02573522和NO.02573520《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与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往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但购销合同货品名称无法与本案涉案侵权产品相对应,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与发票和付款日期相差较远,金额不对应。经审理查明:弓箭国际为法国公司,注册于1956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2755544.92欧元;住所地在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104号。奥康德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马燕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13年7月12日对原告弓箭国际于2009年12月7日创作完成,2010年1月1日首次发表的作品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核发《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K-00098254。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作品登记证附作品图案:杯口宽底座窄;18条流线型曲线均匀环绕杯身外壁,曲线流畅且逐渐收窄;每两条曲线之间均有5个不同菱形构成垂线,菱形均遵循小—大—小的渐变直线排列。2010年至2012年,弓箭国际通过宣传册的形式对淑钻系列中的直身杯进行了广告宣传。2015年4月23日,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人员随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某、岳斐一同来到“第117届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内玻璃工艺品区域一家名为“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参展摊位前,刘某、岳斐在该展位使用拍照设备对该展位内的相关展品进行了拍摄,公证人员对展会大门外观进行了拍摄。2015年5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1994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庭审中,原告提供淑钻系列中的直身杯(编号为GPLADYDIAMOND27FB)与公证书的侵权产品照片比对,该杯杯口宽,底座窄,18条流线型曲线均匀环绕杯身外壁,曲线流畅且逐渐收窄;每两条曲线之间均有5个不同菱形构成垂线,菱形均遵循小—大—小的渐变直线排列。形状渐变有层次感,每个菱形本身有光滑的凹陷;光滑的内壁与菱形外壁形成鲜明对比;光泽度好,在灯光下较为闪耀。侵权产品杯身外壁亦有18条曲线,每两条曲线间亦有5个凹陷的菱形图案,也是遵循小—大—小的渐变排列成直线,与原告产品图案排列顺序一致,图形也基本一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在本院共起诉(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92-395号4件案,支付律师费8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两点,一、涉案作品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二、被告展销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原告是法国公司,本案属于涉外侵权纠纷;另本案侵权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故本院是对涉外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鉴于双方之间纠纷发生地在我国内地,故可认定我国内地的法律为解决双方争议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弓箭国际的作品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经合法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本院认定原告弓箭国际是LadyDiamond(淑钻系列2009)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关于焦点一。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要求体现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18条流线型曲线均匀环绕杯身外壁,曲线流畅且逐渐收窄;每两条曲线之间均有5个不同菱形构成垂线,菱形均遵循小—大—小的渐变直线排列。形状渐变有层次感,每个菱形本身有光滑的凹陷;光滑的内壁与菱形外壁形成鲜明对比;光泽度好,在灯光下较为闪耀,构成了具有美学欣赏价值的立体艺术作品,配上独特的钻石般闪耀感的表达,可以认定涉案作品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关于焦点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本案中,被告在其参展展位上展销的被控玻璃杯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相比较,两者的图案构造、颜色、布局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销售营利为目的,复制了原告上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虽提供《购销合同》证明该展品由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但该公司并没有到庭作证,对被告称其展销产品有合法来源,展销行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辨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有生产、制作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其要求被告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侵权美术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侵权行为地、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讼请求超出25000元外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弓箭国际的编号为“GPLADYDIAMOND27FB”直身杯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0元;三、驳回原告弓箭国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875元,被告负担425元。上述受理费2300元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径直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弓箭国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奥康德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志红人民陪审员  梁曼灵人民陪审员  麦超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