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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0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占西 与石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西,石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013-1号原告:杨占西,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宏涛,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西诉被告石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以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占西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