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239号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江。委托代理人成开明,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龙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席银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