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与王尚满3人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王尚满,王尚乾,魏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赵志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尚满,男,1967年3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尚乾,男,1959年11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魏凤金,女,1960年6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北沟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三被执行人不得妨碍申请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进行闾阳220KV变电站66KV连网工程施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缓强制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沟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