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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尚荣与被执行人赵其才、董庆祝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尚荣,赵其才,董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尚荣,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赵其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庆祝,女,汉族,农民,系赵其才之妻。申请执行人赵尚荣与被执行人赵其才、董庆祝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其才、董庆祝清除建在申请人赵尚荣宅基地范围内的猪圈(该猪圈的全部),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尚荣与被执行人赵其才、董庆祝已协商履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申请人赵尚荣自愿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