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65号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鹿某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