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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鹿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365号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鹿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鹿某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