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陆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877号原告陆瀚,男,66岁,汉族,地址:恩施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30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陆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瀚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陆瀚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陆瀚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