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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炳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炳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775号原告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苗倩。委托代理人刘瑾婷,女。被告黄炳荣,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森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炳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黄炳荣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殷 雪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