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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唐君生与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君生,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初25号原告唐君生。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实验中学内。法定代表人潘剑永,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德良,该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良,该局工伤科科长。第三人温州威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胜克,总经理。原告唐君生不服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告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君生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君生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君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君生负担。审 判 长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朱培培人民陪审员  章小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