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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4执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河北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与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字第470-1号申请人河北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市。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负责人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辛集腾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需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晋西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356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