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民特1号申请人冯某甲,男,2005年9月14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监护人冯某乙,男,1957年7月12日生,住所地同上,系申请人冯某甲之祖父。申请人冯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某甲称:2006年7月11日,申请人之父冯叶福在外务工时不慎触电身亡,申请人之母王某某因此精神失常,并于2007年农历一月份外出走失,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经查:王某某,女,1984年2月13日生,原住河南省民权县,与申请人冯某甲系母子关系。2007年农历一月份,王某某因丈夫冯叶福不慎触电身亡精神受到刺激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王某某原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机关均证明了王某某下落不明九年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了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某自2007年农历一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九年。本院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后,直至公告期间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于申请人冯某甲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颂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