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1041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物业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光,系该物业公司主任。被告刘建华,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怡心花园。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奉祥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达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民社、郝光,被告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原告进驻大武口区怡心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到物业办公室交纳物业管理费,可被告刘建华作为怡心花园4-5-102号业主却一直欠交物业费,欠费日期从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被告以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1230.5元;2、判令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的违约金369.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建华辩称,所欠物业费数额属实。但是公共下水井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到家中造成污染,并且草坪的绿化面积达不到标准,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物业服务合同三份、催费通知单五份、物业服务评价表一份、问卷调查统计表一份、物价局呈报表一份、物业服务补充合同两份,证实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合同的期限及每月约定缴费的日期及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曾多次对被告催缴过物业费并有业主委员会盖章认可的事实;每年业主委员会都会对物业服务依照物业服务的内容进行评价,也说明原告公司对怡心花园小区服务是合格的事实;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统计,原告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业主对服务满意率的评价的事实;2014年物价局对物��服务收费标准作出调整的事实;原告公司对怡心花园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进行补充的事实。被告刘建华的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业主委员会调查不准确,没有将被告家中的实际情况记录,并且卫生服务不达标,个别路灯不亮,路边亭子的公用灯一直不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各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12月1日,原告进驻大武口区怡心花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交纳标准及交纳时间。被告刘建平系该小区4-5-102号业主,被告刘建华自2013年8月至2016年3月共拖欠1230.5元物业费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大武口区怡心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被告系怡心花园4-5-102号业主,其作为物业业主应当向原告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根据庭审核实的情况,被告并非无故拒不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而是基于被告称其所居住的房屋因公共下水堵塞有污水反水导致家里造成污染的情况发生,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亦是影响被告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因素之一,原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230.50元;二、驳回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建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炳蔚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