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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婕与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婕,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婕,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法定代表人邹东明,董事长。上诉人张婕、上诉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0元,在本案(2016)川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并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永晴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蒂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