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婕与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婕,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婕,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法定代表人邹东明,董事长。上诉人张婕、上诉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30元,在本案(2016)川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并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李永晴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蒂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