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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与孟凡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孟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9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方仕国际轻纺城市场二层C区***********************号。被执行人孟凡强,男,1985年5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与被执行人孟凡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孟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货款四万五千四百四十八元。二、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八元,由被告孟凡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孟凡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千里雄帆鑫顺服装辅料商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6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