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谭国雄与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雄,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2032号原告:谭某雄,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飞鹅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卫。委托代理人:朱玮婧,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家杰,该司职员。原告谭某雄与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雄及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玮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雄诉称:我于1996年或1997年入职被告处工作,当时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还做过顶班司机。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我因自身原因选择离开被告处,不再承包车辆。在1996年至2005年期间,我曾离开被告到天湖出租车公司工作1年3个月。在2004年10月4日到2008年6月6日期间,我在华之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31日,我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白云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白云区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我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与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1997年至2005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保。被告广州市广骏旅游汽车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单位严格按照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6年颁发的穗交[2006]278号文件规定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此前,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承包关系是公司将车辆以承包方式交给司机出租营运,司机每月向公司缴纳固定的车辆承包费,对规定的经济责任包干负责,超收自留、欠收自补。出租车司机在承包期间的社会保险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选择在街道或我司自由购买,相关的保险费由司机自行负担。1997年至2005年期间,原告被告双方是属于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应由原告自行购买社保,我单位无须为其购买社保。另,原告自诉其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曾在其他公司工作一年三个月,且于2005年离开,原告现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于1996年或1997年时与被告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任被告处的出租车司机,其后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因自己的原因离开被告处,不再承包车辆。被告称,原被告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是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由于年代久远已无法查询当时相关的资料。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在1996年至2005年期间离开过被告到天湖出租车公司工作约一年三个月,在2004年10月4日至2008年6月6日其在广州市华之源运输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白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确认其与被告在1997年至2005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月11日,白云区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人仲不[2016]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交[2006]278号文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称其于2004年至2005年时离开被告处,但其直至2015年12月31日才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故其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社会保险金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可另行向有关的行政部门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谭某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谭某雄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明洁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人民陪审员 曹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