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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阎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吴刚。委托代理人:孙乐友,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阎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的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执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