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海军与郭毓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特3号申请人苏海军,男,1965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郭毓欣,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海军与被申请人郭毓欣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海军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牛志刚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毓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苏海军负担。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