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奎飞与王彦晖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飞,王彦晖,山西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张奎飞,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兰兰,高平市东城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彦晖,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山西晨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明,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仲国,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飞诉被告王彦晖、山西晨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张奎飞负担。审 判 长 赵晋文审 判 员 秦露露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