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思江与董元国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江,董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江,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元国,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江与被执行人董元国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思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006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49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元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元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思江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