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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车记生诉闫永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记生,闫永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007号原告:车记生,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延之,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英,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记生与被告闫永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车记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记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