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车记生诉闫永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记生,闫永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007号原告:车记生,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邰德见,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延之,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永英,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记生与被告闫永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车记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记生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