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志豪与顾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豪,顾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2民初394号原告叶志豪。委托代理人:熊连明。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申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顾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豪诉被告顾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豪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志豪负担。审判员 张全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