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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与被执行人吕以刚、吕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峰,吕以刚,吕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峰,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吕以刚,男。被执行人:吕以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与被执行人吕以刚、吕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以刚、吕以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海峰人民币41,178.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以刚、吕以江于2016年1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海峰15,000.00元,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15,000.00元,余款11,178.00元自动放弃。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应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玉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