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书亭、王曼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赵书亭。被执行人王曼玲。被执行人赵德生。本院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书亭、王曼玲、赵德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