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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左晋国与张超、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晋国,张超,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456号原告:左晋国,职工。委托代理人:刘金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职工。被告: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秀亭,职务,经理。被告: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贾虎,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辛海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晋国与被告张超、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黄骅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左晋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晋国撤回对被告沧州市域通信息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吴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