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太平街**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金保。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东风西路三里庄。法定代表人:王领邦。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购价值4万元的电线及电缆,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货物交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货款,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和2015年1月15日要求被告更换欠条,通知被告尽快支付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此诉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及利息(实际数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山东金太阳公司欠电线电缆款共计40000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山东金太阳公司欠电线电缆款共计40000元。以上事实,有证明、欠条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0000元,有证明及欠条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际宇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