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沈清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沈清波,胡建峰,宁波余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鲻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清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号。代表人:王碧海,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沈清波,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胡建峰,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宁波余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新建北路***号*号楼11间。法定代表人:孟迪雯,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原审被告沈清波、胡建峰、宁波余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5)甬鄞商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高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