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龙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龙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617号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9-26,组织机构代码69927416-X。法定代表人徐先斌,总经理。被告孟龙洲,男,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龙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