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袁丕文、项居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袁丕文,项居红,李圣福,袁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普东镇驻地。负责人张同福,主任。被执行人袁丕文。被执行人项居红。被执行人李圣福。被执行人袁丕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北安支行普东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袁丕文、项居红、李圣福、袁丕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5540.84元,未执行65540.84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即商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述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