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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孙立光与博兴县城东街道椒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光,博兴县城东街道椒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光,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城东街道椒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建武,该村党支部书记。申请执行人孙立光与被执行人博兴县城东街道椒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0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博兴县城东街道椒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