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3314号原告:王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王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沈阳意鸿厨房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