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11民初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市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201号之一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方纺织城9幢7号。法定代表人:朱美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嘉兴.中国南方纺织城2幢1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敏春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546元,由原告嘉兴市红松化纤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