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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与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玲,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131号原告:张俊玲。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玲诉被告北京怡莲嘉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俊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