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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井春、杨占林、高全、王金宝与被告沃华马铃薯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春,杨占林,高全,王金宝,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民初287号原告李井春。委托代理人郭金凤。原告杨占林。原告高全。委托代理人刘淑荣。原告王金宝。被告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珍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克山县天泽社区七小区2组。原告李井春、杨占林、高全、王金宝与被告沃华马铃薯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井春委托代理人郭金凤、原告杨占林、原告高全委托代理人刘淑荣、原告王金宝、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井春、杨占林、高全、王金宝诉称,2014年四原告将自家产的马铃薯出售给被告,李井春价款为24,800.00元,杨占林价款4,254.00元,高全价款3,008.00元,王金宝价款1,108.00元,有收购凭证为证,因被告当时缺乏资金支付,一直拖欠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马铃薯款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沃华马铃薯制品公司辩称,1、如果有票据以票据为准,2、票据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对,核对准的我方认可,什么时候还款我方不清楚,法院判决吧。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凭证9张,证明原告李井春把马铃薯卖给被告单位的事实,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24,800.00元。证据2、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凭证4张,证明原告杨占林把马铃薯卖给被告单位的事实,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4,254.00元。证据3、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凭证2张,证明原告高全把马铃薯卖给被告单位的事实,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3,008.00元。证据4、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凭证1张,证明原告王金宝把马铃薯卖给被告单位的事实,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1,108.00元。被告经核对后,对原告诉请款项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拖欠原告马铃薯款事实无异议。原告请求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给付原告李井春马铃薯款24,800.00元,给付原告杨占林马铃薯款4,254.00元,给付原告高全马铃薯款3,008.00元,给付原告王金宝马铃薯款1,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00元,减半收取314.50元,由被告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南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处理过的文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