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兵0103刑初4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唐某某请朋友何某某、黄某某、滕某、罗某在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吃饭,期间唐某某与黄某某、罗某共饮一瓶白酒,饭后由未饮酒的何某某驾驶新N*****号“五菱”牌面包车,载着唐某某等人沿阿拉尔市胜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政府门前路段时,面包车突然减速并缓慢行驶,唐某某下车查看后便利用面包车怠速驾驶面包车继续向前行驶,随后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4779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新疆衡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先行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文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