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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告:黄某某,女,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