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齐燕申请执行田荣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齐燕,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周齐燕,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田荣,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周齐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荣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可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