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马雷峰与许志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雷峰,许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马雷峰。被执行人许志坚。申请执行人马雷峰与被执行人许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志坚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新市区海南检察分院住宅楼X幢XXX房(房产证号:XX**号);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天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