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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壮族,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系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健审判员 李振生审判员 陈之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乾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