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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宝音都楞与哈斯巴图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音都楞,哈斯巴图,阿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770-1号申请执行人宝音都楞,男,1969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哈斯巴图,男,1965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阿拉木斯,男,1982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拉木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金牛卡(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阿拉木斯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金牛卡(账号xxx)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