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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6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