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624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佳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健龙 百度搜索“”